签了拆迁协议,遗嘱就“作废”了?法院:视为撤回,补偿款按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名下房屋由大儿子继承。立遗嘱后,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老父亲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数百万元补偿款。老父亲在世时未将补偿款赠与任何人,也未另立新遗嘱。老父亲去世后,大儿子依据遗嘱主张取得全部补偿款,其他子女则认为父亲签拆迁协议的行为已经撤回了遗嘱,补偿款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人立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大儿子继承后,又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形式同意房屋被拆除,该行为与遗嘱中“房屋由大儿子继承”的意思表示相反,且直接导致遗嘱标的物灭失,应视为遗嘱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补偿款及安置房属于遗嘱人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遗嘱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安排,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补偿款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大儿子不能依据已被视为撤回的遗嘱独占。
刘颖新律师提示:立遗嘱后房屋被拆迁,遗嘱不会自动“跟着房子走”。如果遗嘱人亲自签订拆迁协议、同意拆除房屋,法院通常视为以行为撤回了遗嘱中处分该房屋的内容,补偿款和安置房转为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如果遗嘱人在拆迁前已经去世,补偿权益属于遗产的转化形态,则仍可按遗嘱处理。建议遗嘱人在房屋拆迁后及时更新遗嘱,明确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归属;继承人发现遗嘱处分的房屋已被遗嘱人生前签订拆迁协议的,应关注该行为是否构成遗嘱撤回,而非坚持按原遗嘱主张全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