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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写“老伴若再婚则丧失继承权”,法院: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无效,但房产仍可按遗嘱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与前妻育有子女,前妻去世后再婚。老父亲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名下房产由再婚老伴继承,但附加一条:“老伴若在我去世后再婚,则不得继承该房产,房产由我的子女继承。”老父亲去世后,再婚老伴未再婚,但与其他异性有交往。老父亲的子女主张,老伴“有再婚意图”,已触发遗嘱中的丧失继承权条款,房产应由子女继承。再婚老伴则主张该条款限制婚姻自由,应属无效,自己有权继承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但遗嘱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中“再婚则丧失继承权”的条款,以限制配偶婚姻自由为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房产仍应按遗嘱由再婚老伴继承。子女主张老伴“有再婚意图”即触发丧失继承权,缺乏事实依据,且“有交往”不等于“再婚”,不能据此剥夺老伴的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再婚老伴依遗嘱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附义务,但不能以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婚姻自由为条件。“再婚则丧失继承权”“再婚则收回房产”这类条款,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通常被认定无效。但条款无效不等于整份遗嘱无效,遗嘱中其他合法内容仍然有效。如果老人确实担心房产因配偶再婚而流转给外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而非所有权、约定附义务扶养、或为子女保留必留份等方式安排,而不是用“不准再婚”来捆绑财产。建议立遗嘱时避免设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件,否则该条件不仅无法执行,还可能引发继承人之间的长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