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宅基地房赠与“外村老伴”,协议无效,拆迁安置房仍算遗产——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与代位继承人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继承人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早年,被继承人与一名非本村村民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曾将宅基地房屋无偿赠与配偶,后双方诉讼离婚。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配偶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受让资格,该赠与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整体无效。被继承人去世后,宅基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产生定向安置房及相应拆迁权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以及已故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与前配偶就安置房归属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必然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的,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前配偶不具备该资格,赠与协议自始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拆迁安置房来源于被继承人婚前自有宅基地房屋,婚后无翻建、改扩建,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转化的拆迁权益,协议无效后全部回归被继承人本人。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一名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女依法代位继承相应份额。因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法院仅确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待交房确权后再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提示:农村宅基地房屋不是普通商品房,不能想赠给谁就赠给谁。把宅基地房赠与、遗赠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签了协议、双方自愿,协议也会因违反宅基地身份属性而整体无效,受赠人无法取得房屋,更无法取得后续拆迁安置权益。协议无效后,房屋回归原权利人,作为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家庭内部确有帮扶非本村亲属的意愿,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等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方式安排,但不宜直接赠与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