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房产,债权人能不能撤销?两个法院给出了相反的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债务人欠钱不还,名下查不到财产,执行终本。此时债务人的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债务人本来可以分到一份。但债务人写下一纸《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份额全部让给其他兄弟姐妹。债权人得知后,能不能起诉撤销这个放弃行为?
这个问题,不同法院的裁判并不一致。
一种思路:不能撤销,因为放弃继承是“拒绝增加财产”,不是“减少既有财产”
有法院持此立场。债务人放弃的是继承权,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后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但放弃继承的效果是使自己的财产未增加,而不是使既有财产减损。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主动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低价卖房、无偿赠与、放弃到期债权。放弃继承不在这个射程之内。
法院还指出: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没有把债务人“可能继承的遗产”作为责任财产来信赖。出借时债务人名下就没有这套房,债权人看中的是其当时的偿债能力,而不是其父母身后可能留下的财产。债务人放弃继承,只是使“本来可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其现实责任财产并未因此发生变化。债权人撤销权不能扩张到债务人的“可获益财产”。
另一种思路:可以撤销或认定无效,因为放弃继承直接导致法定义务无法履行
也有法院持相反立场。在一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债务人因交通事故被判赔偿5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院查封了其已故父亲名下、尚未分割的房屋。债务人随后放弃继承,并办理了公证,其他继承人向其支付了15万元补偿款。债权人要求执行该房屋中属于债务人继承份额的部分。
法院认为,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之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其赔偿义务,且其未履行。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债务人放弃继承,直接导致其无法履行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该放弃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债务人仍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份额,该份额可供执行。
另一起案例中,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债务人随后以公证形式放弃对房产中属于其份额的继承。法院认为,在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放弃继承,减少自身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恶意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该行为。
分歧的核心:继承份额算不算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两种思路的根本分歧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债务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如果认为它只是一种“期待”或“可获益机会”,尚未转化为现实财产,放弃就不构成对既有责任财产的减损;如果认为继承开始后债务人已经取得继承权,该权利具有财产价值,放弃它就直接削弱了清偿能力,尤其是在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放弃继承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法院更倾向于否定放弃的效力。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能否被债权人撼动,不是一个“能”或“不能”的简单答案。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几个关键事实:债务人放弃继承时,是否已经负有生效裁判确认的债务;债务人名下是否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放弃继承是否直接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债权人出借款项时,是否将可能继承的财产纳入了信赖基础。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确无其他财产、放弃继承直接导致法定义务落空的债务人,放弃行为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的风险显著更高;而对于普通借贷中债务人放弃未来可能继承的财产,法院则更倾向于尊重继承权的人身属性,不轻易介入。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发现债务人通过放弃继承规避已经生效的债务,不要只盯着“撤销权”一条路,也可以考虑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放弃行为无效、申请对继承份额采取执行措施,两条路径的举证重点和裁判倾向并不相同。对继承人而言,放弃继承并非绝对安全的“避债工具”:如果放弃时已经背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放弃继承是导致义务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放弃行为可能被否定,份额仍会被追回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