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立遗嘱把“拆迁权益”留给儿子,继女主张分割母亲份额,二审改判: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生前承租了一套单位公房。老父亲的再婚妻子去世后,老父亲将公房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并立下遗嘱,写明“房屋若遇拆迁,由儿子负责购买并继承,与其他子女无关”。数年后房屋被征收,儿子依据遗嘱取得了安置房和补偿款。再婚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们提起诉讼,主张拆迁利益中含有母亲的遗产份额,要求分割。一审法院认为再婚妻子依据历史居住事实对原公房享有财产性权利,判决儿子向继姐妹支付部分补偿款。儿子上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是承租人与公房管理单位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公房管理规则,原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承租人享有独立的承租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房承租权并非物权,原承租人(再婚妻子)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仅凭继承人身份直接继承承租权。老父亲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变更为承租人后,取得的是独立的公房承租权益,该权益及其衍生的拆迁安置利益不属于再婚妻子的遗产。老父亲所立遗嘱明确处分了公房拆迁后的购房及继承权益,儿子依据遗嘱取得拆迁利益,有合法依据。继姐妹主张分割母亲遗产份额,缺乏权利基础。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继姐妹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像商品房一样由全体继承人分割。原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新承租人取得的是独立的承租权益,此后因拆迁产生的安置利益属于新承租人的权益,不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新承租人立遗嘱对拆迁权益作出安排,该遗嘱处分的是其自身享有的承租权益转化利益,合法有效。再婚家庭中,一方去世后应及时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明确新的承租主体;对拆迁权益归属有安排的,应通过遗嘱写清处分范围,避免去世后家庭成员就“承租权算不算遗产”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