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甲与唐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唐某丁与林某系夫妻,育有原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唐某丁于2014年去世,林某于2024年去世。案涉房屋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登记在林某与唐某甲名下,系共同共有。二人去世后,唐某甲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8万余元。
唐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唐某乙协助办理过户。唐某乙辩称,其对母亲林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继承林某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并要求分割唐某甲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甲提交的代书遗嘱因遗嘱人未签名、见证人未出庭,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发生效力。但林某去世后,双方已就案涉房屋中林某份额达成协议,约定变更为唐某甲所有,唐某乙无异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视为遗产已分割完毕。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割,由唐某甲、唐某乙各分得一半。最终判决案涉房屋中林某份额由唐某甲继承,双方配合办理过户;唐某甲向唐某乙支付丧葬费、抚恤金折价款4万余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代书遗嘱效力认定与继承人协议分割遗产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本案遗嘱因遗嘱人未签名、见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认定无效,体现了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
其次,关于继承人协议分割遗产的效力。被继承人去世后,各继承人可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本案中,唐某甲与唐某乙就案涉房屋中林某份额达成协议,约定归唐某甲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视为遗产已完成分割。
最后,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在近亲属间分割。本案中,法院将唐某甲领取的款项按法定继承比例各半分割,兼顾了双方利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不符合该形式要件,无效。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