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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丁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的房屋一套归陈某丁所有。陈某丁与张某无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2023年9月,陈某丁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陈某丁无配偶、子女、父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陈某丁的兄弟姐妹中,部分已书面放弃继承,其余姐妹即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案涉房屋。因陈某丁与张某离婚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办理过户时需张某配合签字,但张某不予配合。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三姐妹共同共有,并判令张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陈某丙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张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丁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陈某丁所有,该房屋在离婚后属于陈某丁个人财产。陈某丁去世后,该房屋作为其遗产,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放弃继承的兄弟姐妹已书面表示放弃,法院予以准许。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共同继承、共同共有,张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未办理变更登记情形下房屋权属认定及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丁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陈某丁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虽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不影响陈某丁基于离婚协议取得房屋的实质权利。

其次,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部分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厘清了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的继承路径。

最后,关于离婚后未过户房屋的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生前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继承人可凭离婚协议及继承判决办理过户。本案提示,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因一方去世导致过户障碍;继承人在办理过户时,原配偶负有配合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屋依离婚协议归陈某丁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