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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林某乙与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丁与吴某系夫妻,育有长女林某乙、次女林某甲、长子林某丙。吴某于2022年去世,林某丁于2023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林某丁名下留有位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的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另有银行存款若干。

林某丁去世后,房屋由林某丙实际控制。原告林某甲、林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及存款。被告林某丙辩称,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且房产拆迁前有其出资加盖部分,相应面积不应纳入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去世后其份额由林某丁及三子女继承;林某丁去世后其份额再由三子女继承。林某丙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丧葬费收据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其长期照顾父母、承担医疗及丧葬费用,法院酌定林某丙继承林某丁份额的50%,两原告各继承25%。林某丙主张房产中有其出资加盖部分,因拆迁协议及产权证均未体现,法院未予采纳。存款中已由林某丁生前赠与子女的部分不再属于遗产,剩余存款按上述比例分割。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林某丙继承,林某丙向两原告各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存款继承款,抚恤金、丧葬费按比例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继承、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及生前赠与认定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与继承。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先分出配偶份额,再就被继承人份额依法定继承处理。法院分步确定各继承人份额,厘清了父母相继去世后的继承路径。

其次,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认定。林某丙提交医疗费票据、丧葬费收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照顾父母并承担相关费用,法院据此酌定其多分。本案提示,主张多分的继承人应注重保留陪护记录、费用凭证等证据,仅凭口头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最后,关于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认定。林某丁生前将部分存款交付子女,法院认定赠与已完成,不再属于遗产。本案提示,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的行为应予尊重,主张该款项仍属遗产的继承人应举证证明赠与不成立或无效。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判决房屋归林某丙继承并支付折价款,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