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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乙与赵某、宋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甲与妻子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宋某丙、次子宋某乙。吴某于2010年去世,宋某丙于2021年去世。宋某丙与被告赵某系夫妻,育有一女宋某丁。宋某甲于2023年8月去世。

宋某甲与吴某名下原有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房屋一套。吴某去世后,其房产份额未予分割。2022年10月,宋某甲、宋某乙、赵某、宋某丁四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就该房屋中属于吴某的遗产份额折价分割,并约定宋某甲以现金方式支付各方相应款项后取得全部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各方款项已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归宋某甲一人所有。

2024年2月,宋某甲亲笔书写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案涉房屋及房屋内所有物品由次子宋某乙继承。同年5月,宋某甲在两名律师见证下另立打印遗嘱,内容与自书遗嘱一致。宋某甲去世后,原告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其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被告赵某、宋某丁辩称,宋某丁作为宋某丙之女享有代位继承权,遗嘱未经证实,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经遗产分割协议后已归宋某甲一人所有,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宋某甲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并由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宋某乙继承,故房屋应由宋某乙继承。被告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无效。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原告宋某乙继承,宋某丁协助办理过户;宋某甲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后,由宋某乙、宋某丁平均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效力认定、遗产分割协议履行后房产权属及丧葬补助金分配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多份遗嘱及家事协议衔接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与房产权属。被继承人吴某去世后,各继承人就其房产份额签订分割协议,约定由宋某甲支付折价款后取得全部所有权。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案涉房屋自此归宋某甲一人所有。在房产继承实务中,继承人之间通过协议分割遗产并实际履行的,房产归属应予确认,后续继承应以该权属状态为基础。

其次,关于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效力。宋某甲先后订立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两份遗嘱内容一致,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案提示,遗嘱人可通过不同形式订立内容一致的遗嘱,相互印证,降低遗嘱真实性争议。

最后,关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分配。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系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本案中,法院在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后,参照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由宋某乙、宋某丁平均分配。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可与房产一并处理,但应严格区分其非遗产属性,按近亲属分配规则处理。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两份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宋某乙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给死者遗属,不属于遗产,应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