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甲与丈夫郑某庚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郑某乙。郑某乙于2004年因病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吴某甲于2021年9月去世,郑某庚于2022年7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
郑某庚名下留有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5平方米,于2015年登记在郑某庚名下,系其与吴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郑某庚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筑面积119平方米,尚未交付。
郑某庚去世后,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郑某甲依法继承。郑某辛、郑某壬均先于郑某庚去世,其应继承份额分别由各自子女代位继承。原告郑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安置房屋权益由其继承。各被告均到庭表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内部分配方案由各方另行协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郑某庚与吴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后的房屋权益亦属二人共同财产。吴某甲去世后,其50%份额由唯一继承人郑某庚继承;郑某庚去世后,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先于其去世的兄弟姐妹的份额由各自子女代位继承。现各被告均同意房屋权益由原告继承,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案涉安置房屋权益由原告郑某甲继承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拆迁安置权益继承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安置房尚未交付时的权益继承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拆迁安置权益的遗产属性。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置换的安置房屋权益系原房屋权益的转化形态。被继承人去世后,安置房屋虽尚未交付,但其权益属于遗产范围,可依法继承。在房产继承实务中,安置房尚未建成或交付的,法院通常确认权益归属,待具备登记条件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本案的处理方式具有示范意义。
其次,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被继承人郑某庚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先于其去世的兄弟姐妹,其应继承份额由各自子女代位继承。本案准确区分了第二顺序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厘清了各继承人的权利基础。
最后,关于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处理。各被告均到庭表示同意房屋权益由原告继承,系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就安置房权益归属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判决确认权益归属,便于后续产权登记和处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郑某庚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兄弟姐妹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郑某辛、郑某壬的子女依法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一半份额归吴某甲所有,另一半作为郑某庚遗产。各被告同意房屋权益由原告继承,法院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