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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吕某乙、吕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吕某己与妻子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吕某庚、次子吕某辛、三子吕某甲、长女吕某丙、次女吕某戊五名子女。孙某于2016年因病去世,吕某己于2020年8月去世。

吕某己生前留有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8平方米。2015年,该房屋遇拆迁,吕某己与拆迁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安置取得位于本溪市明山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1平方米。2020年5月,吕某己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去世后位于明山区的安置房产由三子吕某甲继承,遗嘱由吕某己亲笔书写、签字并按印。

吕某己去世后,原告吕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其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吕某乙、吕某丙对原告诉请无异议,同意协助过户。被告吕某丁、吕某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吕某己的法定继承人为五名子女。吕某己生前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按印,形式及内容合法有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遗嘱,案涉房屋应由吕某甲继承。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原告吕某甲继承,各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拆迁安置房遗嘱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被继承人生前订立自书遗嘱处分安置房的情形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吕某己所立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字并按印,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依法确认遗嘱有效,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在房产继承实务中,自书遗嘱因缺乏见证人或公证程序,易引发真实性争议,本案遗嘱形式规范、内容清晰,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举证思路。

其次,关于拆迁安置房的遗嘱处分。案涉房屋系原房屋拆迁置换所得,虽产权形态发生变化,但实质仍是原房屋权益的延续。吕某己在遗嘱中明确将安置房指定由三子继承,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吕某甲所有,体现了对遗嘱人处分拆迁安置权益的尊重。本案提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时,可对房产可能发生的拆迁、安置等形态转化作出预先安排,明确安置房归属,避免后续争议。

最后,关于其他继承人的协助义务。各被告对遗嘱无异议,法院判令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其他继承人应尊重遗嘱安排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拒不配合的,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确认遗嘱效力及房屋归属,再持生效判决办理产权登记。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该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吕某己将安置房指定由吕某甲继承,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吕某甲继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吕某丁、吕某戊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