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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许某乙、许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许某戊于2021年6月去世,生前未婚未育。其父亲许某己、母亲吴某乙、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许某己、吴某乙共生育六名子女,即许某戊、许某乙、孙某甲、许某丙、许某丁、许某甲。

许某戊名下登记有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约17平方米),以及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许某戊去世后,两套房屋一直未分割。原告许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海区房屋由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禅城区房屋由许某甲单独继承。被告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均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审理中查明,孙某甲在1岁左右因家庭贫困被送给无法生育的孙某乙夫妇收养,其职工履历表载明父母为孙某乙、李某,该事实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关系已事实成立。法院认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孙某甲与许某戊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孙某甲不是许某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许某戊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现四人均同意按原告诉请分割两套房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南海区房屋由四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禅城区房屋由许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事实收养关系认定与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确定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历史遗留收养问题及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形下的房产分割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孙某甲的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虽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其职工履历表自认父母为养父母,且长期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事实收养关系已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法院据此认定孙某甲不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厘清了继承人范围。在房产继承实务中,历史遗留的收养关系往往缺乏登记手续,法院会结合户籍记载、履历表、共同生活事实等综合认定,本案的审查思路具有示范意义。

其次,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因孙某甲已被他人收养,其继承资格消灭,故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四人。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若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准确查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注意排除已被收养、形成新权利义务关系的兄弟姐妹。

最后,关于继承人协商一致分割房产。四名继承人对两套房屋的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取得禅城区房屋,南海区房屋由四人均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体现了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的意思自治原则,既尊重各方意愿,也有利于房屋产权的集中和后续处置。在房产继承实务中,继承人之间就房产归属达成协议的,法院通常会予以确认,以促进纠纷高效化解。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某甲因被收养,与许某戊的姐妹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孙某甲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