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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丁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沈某乙、次子沈某丙、长女沈某甲。杨某于2005年去世。2006年,沈某丁与被告孙某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沈某丁于2019年去世。

沈某丁与杨某于1991年建造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房屋一处。2018年该房屋遇政府拆迁,确认可置换面积143余平方米。沈某丁将其中部分面积赠与两个儿子,剩余面积及沈某丁、孙某无偿享受的安置面积、增购面积,置换取得安置房数套。其中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孙某名下,2023年孙某将该房屋出售,取得售房款28万元。原告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被告沈某乙、沈某丙均表示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原告,被告孙某辩称仅同意给付少量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房屋系沈某丁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去世后其份额由三子女及沈某丁继承。沈某丁将其部分份额赠与他人后,剩余份额及其与孙某共有的无偿安置面积、增购面积中属于沈某丁的部分,在其去世后由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孙某四人法定继承。经核算,原告应得面积对应售房款21万余元。因被告沈某乙、沈某丙将份额赠与原告,法院判决孙某向原告支付房屋分割款21万余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再婚家庭拆迁安置房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拆迁安置面积转化及多段婚姻财产继承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拆迁安置面积的权属认定。原房屋系沈某丁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置换的安置面积系原房屋权益的转化形态。杨某去世后,其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沈某丁将其部分份额赠与他人后,剩余面积及其与再婚配偶共有的无偿安置面积、增购面积中属于沈某丁的部分,属于其遗产。法院准确区分了原房屋共有份额、赠与面积与遗产范围,厘清了多段婚姻中拆迁安置权益的继承路径。

其次,关于再婚配偶的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作为沈某丁的再婚配偶,对沈某丁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其对无偿安置面积、增购面积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享有共有权。法院在分割时,先将属于孙某的个人份额分出,再就沈某丁的遗产部分由四名继承人依法继承,体现了“先析产、后继承”原则。

最后,关于继承人赠与份额的效力。沈某乙、沈某丙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原告,系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可通过赠与、让与等方式集中产权份额,既尊重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安置房售房款的整体分割与处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安置面积中属于沈某丁的份额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沈某丁的遗产由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孙某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四名继承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应均等继承。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拆迁补偿金分割,但该款系沈某丁去世前领取且金额较小,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