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甲与钱某乙、钱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钱某戊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原告钱某甲、被告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四名子女。钱某戊于2022年10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孙某与钱某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房屋于2009年3月遇拆迁,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置换取得安置房两套。其中,安置系数差额面积约70平方米、钱某戊个人安置面积约25平方米及退保金7万余元,在此前继承诉讼中未予处理。
原告钱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遗留拆迁补偿权益进行继承分割。诉讼中,孙某与钱某甲签订《继承份额赠与书》,自愿将其继承份额及个人份额赠与钱某甲。被告钱某乙同意分割遗产,被告钱某丙、钱某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安置系数差额面积系孙某与钱某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钱某戊遗产;个人安置面积及退保金系钱某戊个人拆迁补偿权益,亦属遗产。钱某戊未留遗嘱,上述遗产由配偶孙某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各得五分之一。孙某将其份额赠与钱某甲,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按上述比例分割安置面积及退保金,钱某甲因受赠取得较大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拆迁安置权益析产与法定继承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拆迁补偿权益中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界定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拆迁安置权益的性质认定。案涉安置系数差额面积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房屋的拆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个人安置面积、退保金则系被继承人个人拆迁补偿权益,亦属遗产范围。在房产继承实务中,拆迁安置权益往往包含多种补偿项目,应逐一区分其性质,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避免将配偶份额误作遗产分割。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由配偶及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五名继承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法院据此确认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定继承均等原则。
最后,关于继承份额赠与的效力。孙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继承份额及个人份额赠与钱某甲,系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可通过赠与、让与等方式集中产权份额,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有利于拆迁安置权益的后续处置和产权登记办理。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安置系数差额面积一半归孙某所有,另一半作为钱某戊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钱某戊的遗产由孙某及四名子女均等继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钱某丙、钱某丁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