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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丁与原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长子孙某甲、次女孙某乙、三子孙某丙。孙某丁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4年,孙某丁与吴某共同购买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2023年8月,孙某丁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孙某丁去世后,吴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中属于孙某丁的遗产份额,并判令各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均表示同意依法分割,被告孙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孙某丁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份额。孙某丁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吴某及三名子女依法继承。因孙某丁未留遗嘱,且各继承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该50%份额应由四人平均继承,各得12.5%。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吴某及三名子女按份共有,吴某享有62.5%份额,三名子女各享有12.5%份额,各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与法定继承份额确认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继承分割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案涉房屋登记为孙某丁与吴某共同共有,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先析产、后继承”原则,房屋的50%份额属于吴某的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另50%份额属于孙某丁的遗产。在房产继承实务中,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是分割的前提,避免将配偶个人财产误作遗产处理。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孙某丁未留遗嘱,其遗产由配偶吴某及三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各继承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法院据此确认四人平均继承,各得遗产份额的12.5%。吴某最终享有的份额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与继承份额之和,即62.5%。本案清晰展示了夫妻共同房产继承中份额的计算方法,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最后,关于共有房产的登记与配合义务。案涉房屋原登记在被继承人与配偶名下,继承发生后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判决确认各方份额,并判令各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解决了继承后产权登记的实操问题。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各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配合办理产权变更,避免因个别继承人不配合导致房产长期无法处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50%份额归吴某所有,另50%作为孙某丁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孙某丁的遗产由吴某及三名子女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四名继承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应均等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