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丙与顾某庚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顾某甲与丈夫顾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育有五名子女,即长子顾某丙、次女顾某丁、三女顾某戊、四女顾某己、五子顾某庚。顾某乙于1990年去世,顾某甲于2023年因病去世。1992年,顾某甲购买了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其名下。
2001年,顾某丙与顾某庚在亲属见证下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顾某甲的生老病死均由顾某丙负责,顾某丙完成赡养义务后,祖上遗留财产均由顾某丙继承,顾某庚不得提出继承要求。此后,顾某丙依约照顾母亲直至其去世并办理丧葬事宜,顾某庚亦支付了部分丧葬费用。顾某丁、顾某戊、顾某己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
2022年,顾某丙要求顾某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顾某庚拒绝,主张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各半分割。顾某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其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顾某丙已依约履行赡养义务,有权依协议取得房屋。考虑顾某庚曾支付部分丧葬费用,法院酌情由顾某丙向其补偿相应款项。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顾某丙继承,顾某丙支付顾某庚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继承人之间协议效力认定与附义务继承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协议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继承人之间协议的效力。本案中,顾某丙与顾某庚在亲属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顾某丙负责母亲生老病死并继承房产,顾某庚不主张继承。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在房产继承实务中,继承人之间就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损害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其次,关于附义务继承的履行审查。协议约定顾某丙承担母亲生老病死义务,其实际履行了照料及丧葬事宜,法院据此确认其有权取得房产。顾某庚虽主张亦曾照顾母亲,但协议并不排斥其他亲属基于亲情进行照顾,不能据此否定顾某丙的主要赡养义务。本案提示,主张依协议取得房产的继承人,应注重保留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以证明其已依约完成义务。
最后,关于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平衡。顾某庚曾支付部分丧葬费用,法院酌情由顾某丙予以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其他姐妹书面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协议效力,又兼顾了各方实际付出,对处理家庭内部房产继承安排具有示范意义。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协议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性质,合法有效,应按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顾某丙依约履行赡养义务,有权取得房产。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顾某庚主张协议无效及房产应各半分割,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