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戊(2022年9月去世)与原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即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被告沈某丙。沈某戊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第三人沈某丁系沈某甲之子。

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面积87平方米,于2011年登记在沈某戊、吴某、沈某丁三人名下,共同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沈某戊生前未立遗嘱。沈某戊与吴某长期居住在沈某甲同幢楼内,日常生活由吴某、沈某甲照顾较多,丧葬事宜亦由沈某甲操办。沈某丙于2005年与父母签订协议,拿取动迁款后约定父母赡养与其无关,此后20年间探望父母次数极少。沈某乙虽有探望,但往来较少。

原告吴某、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案涉房屋中属于沈某戊的产权份额,由吴某享有三分之二、沈某丁享有三分之一,由原告支付折价款。被告沈某乙辩称已尽赡养义务,要求依法继承;被告沈某丙辩称亦曾探望父母,要求依法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沈某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该份额为其遗产。沈某戊未留遗嘱,其遗产由配偶吴某及三女法定继承。吴某、沈某甲与沈某戊共同生活、照顾较多,可以适当多分;沈某丙20年间鲜少探望,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法院酌定由吴某取得房屋大部分份额,并向沈某乙、沈某丙支付相应折价款。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吴某、沈某丁按份共有,吴某向沈某乙、沈某丙分别支付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按份共有房产遗产范围界定与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影响的法定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共有房产继承及赡养贡献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按份共有房产中遗产范围的界定。案涉房屋登记为沈某戊、吴某、沈某丁三人共同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沈某戊去世后,仅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属于遗产,吴某、沈某丁的份额不纳入遗产范围。法院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份额与他人份额,避免了将共有房产整体作为遗产分割。在房产继承实务中,共有房产的继承应遵循“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先确定被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再就该份额进行继承。

其次,关于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吴某、沈某甲与沈某戊共同生活、照顾较多,法院据此适当多分;沈某丙虽签订协议约定赡养与其无关,但赡养系法定义务,不能附加条件,其20年间鲜少探望,法院据此酌定其少分。本案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房产继承份额分配中的具体运用。

最后,关于继承人放弃或让与份额的处理。原告沈某甲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让与母亲吴某,系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可就份额让与达成合意,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获取财产为条件免除赡养责任,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可能面临少分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中沈某戊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沈某戊的遗产由吴某及三女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院据此对吴某、沈某甲适当多分,对沈某丙酌定少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案涉房屋中吴某、沈某丁的份额应先予分出,仅就沈某戊的份额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