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钱某甲与钱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钱某乙系姐弟关系,二人之父钱某丙于2021年5月去世,母亲孙某甲于2022年8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钱某丙与孙某甲生前留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某厂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8平方米,登记在钱某丙名下。此外,孙某甲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若干,已由双方分割完毕。

2023年,钱某甲与钱某乙共同至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书载明案涉房屋由二人共同继承。此后,双方就房屋分割未能达成一致,钱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50%份额。钱某甲另主张孙某甲对案外人享有债权本金141万余元及利息,要求一并分割。被告钱某乙辩称,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债权不属于遗产,父母生前已对此进行分配,且债权尚未实现、数额不确定,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钱某丙与孙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钱某乙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案涉房屋由钱某甲、钱某乙各继承50%份额。关于债权,因该债权尚未实现且数额不确定,双方应另行通过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诉讼确定后再主张分割,本案中不予处理。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50%份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法定继承、赡养义务举证及债权是否纳入遗产范围处理的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房屋份额确认与债权分割的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法定继承。案涉房屋登记在钱某丙名下,系其与孙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相继去世后,该房屋整体作为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因二人均未留遗嘱,其子女钱某甲、钱某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等继承。法院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判决房屋由二人各继承50%份额,体现了法定继承均等原则。在房产继承实务中,若各继承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房屋份额一般应按均等原则分配。

其次,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举证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主张多分的一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承担了主要照料责任。本案中,钱某乙虽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医疗陪护、日常照料、费用支出等有效证据,法院未予采信。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主张多分房产份额的继承人应注重保留赡养照顾的证据,仅凭口头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后,关于债权是否纳入遗产范围的处理。债权作为财产性权益,理论上可作为遗产继承,但前提是债权真实存在、数额确定且已届履行期。本案中,钱某甲主张的债权尚未实现,数额不确定,债务人亦未确认,法院认为应另行通过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诉讼确定债权后再主张分割,本案中不予处理。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若被继承人还留有债权等财产性权益,继承人应先行确认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再行主张继承;对于尚未确定的债权,法院通常不会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纳入继承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二被继承人均未留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钱某甲、钱某乙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钱某乙未能举证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未支持其多分主张。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钱某甲主张分割债权,但未能证明债权数额确定且已届履行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