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甲与顾某乙、沈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顾某丙与原告顾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顾某乙系顾某丙与前妻所生之女,被告沈某系顾某丙之母,顾某丙之父先于其去世。顾某丙于2024年5月因病去世。
案涉房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登记为顾某丙与顾某甲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2019年,顾某丙在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其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50%份额由妻子顾某甲一人继承;如上述房产拆迁,拆迁安置房或拆迁款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亦由顾某甲一人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2022年,案涉房屋被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顾某丙去世后,其名下银行存款及征收补偿款合计若干,另有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原告顾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证遗嘱有效,判令征收补偿款中属于顾某丙的份额及其名下存款依遗嘱由其继承,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亦由其享有。被告沈某对遗嘱无异议,但主张其余款项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顾某乙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丙所立公证遗嘱程序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遗嘱,征收补偿款中属于顾某丙的份额应由顾某甲继承。顾某丙名下银行存款,扣除丧葬费后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由顾某甲、顾某乙、沈某均等继承。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由三人均分。最终判决确认遗嘱有效,征收补偿款中属于顾某丙的份额归顾某甲所有,顾某甲向顾某乙、沈某支付相应存款及抚恤金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公证遗嘱效力认定、拆迁补偿款遗嘱处分及抚恤金非遗产处理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公证遗嘱与拆迁安置权益衔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其证明力较高。本案中,顾某丙在公证处订立遗嘱,明确将房产份额及拆迁后安置房或拆迁款中属于其的部分指定由配偶顾某甲继承,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依法确认其合法有效。在房产继承实务中,公证遗嘱因经过公证机构审查,能够有效降低遗嘱真实性争议,是被继承人安排房产传承的稳妥方式。
其次,关于遗嘱中拆迁补偿款处分的效力。案涉遗嘱订立时,房屋尚未拆迁,但遗嘱中已明确载明“如上述房产拆迁,拆迁安置房或拆迁款中属于我所有的部分由顾某甲继承”。该表述清晰具体,涵盖了房屋形态转化后的权益归属。法院据此认定征收补偿款中属于顾某丙的份额应由顾某甲继承,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本案提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对房产可能发生的形态转化(如拆迁、征收)作出预先安排,明确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避免后续争议。
最后,关于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非遗产属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系死者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范畴,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本案中,法院将丧葬补助金用于抵扣实际支出的丧葬费,剩余部分与抚恤金一并由三名近亲属均分,体现了公平原则。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抚恤金、丧葬费常与房产、存款一并主张,法院会严格区分其性质,分别处理;主张扣减实际支出的,应保留完整票据凭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产份额及征收补偿款中属于顾某丙的部分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顾某丙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其房产份额及拆迁补偿款份额应按遗嘱由顾某甲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中无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顾某丙的法定继承人为顾某甲、顾某乙、沈某。银行存款扣除丧葬费后剩余部分及抚恤金,按法定继承原则在三人之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