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给保姆设了居住权并已登记,儿子继承后把房抵押,银行要求拍卖,法院:拍卖可以,但必须“带居拍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晚年瘫痪在床,由保姆照顾十二年,直至去世。老人感念保姆付出,立下公证遗嘱:名下房屋由儿子继承,但保姆可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老人去世后,儿子办理了继承过户,保姆也依据遗嘱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此后儿子因生意周转,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未还,银行起诉要求拍卖房屋优先受偿,并主张涤除房屋上的居住权后拍卖。保姆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继续居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同一财产上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时,权利实现遵循“登记在先、效力优先”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姆基于公证遗嘱取得居住权并已依法登记,该居住权合法有效;银行的抵押权设立程序亦合法有效。保姆的居住权登记时间早于银行抵押权登记时间,抵押权实现不得损害在先设立的居住权。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对房屋进行司法拍卖,但拍卖公告中须载明房屋负担保姆的终身居住权,买受人竞得后应承受该居住权,保姆可继续居住至去世;驳回银行要求涤除居住权后拍卖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居住权与抵押权冲突时,不看“谁的权利更根本”,而看“谁先登记”。居住权登记在先的,即便房屋被拍卖,买受人也必须容忍居住权人继续居住,银行不能要求“先赶人再卖房”。反过来,如果抵押权登记在先、居住权设立在后,居住权的对抗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建议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受遗赠人或居住权人应在条件具备时尽早办理登记,登记越早,对抗在后抵押权、买受人的效力越强。债权人在接受房产抵押前,也应主动核查房屋上是否已登记居住权,避免抵押物因负担居住权而大幅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