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拿父亲录音要独吞房产,录音没有见证人,法院判无效;女儿因长期照料多分到70%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妻子婚内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后,被继承人于数年后病故,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儿子持一段父亲生前的录音主张继承房产,称录音中父亲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女儿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在父亲晚年长期负责日常照料和医疗陪护,付出远超弟弟,房产理应归自己。儿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独自继承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提交的录音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没有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及日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被继承人未立有效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经查明,被继承人晚年患病期间,女儿长期负责日常照料、医疗陪护等事务,儿子在外务工鲜少归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女儿继承70%的份额,儿子继承3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仅有被继承人单方录音、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并记录身份信息和日期的,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录音遗嘱。录音遗嘱被认定无效后,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但“无效”不等于“均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仍然可以在法定继承中主张多分。本案中儿子不仅未能凭录音独得房产,反而因为长期在外、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在法定继承中只分到30%。建议采用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确保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出镜、口述身份信息和日期,避免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整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