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去世,多名亲戚争房产,民政局被列为被告,法院:扶养较多者分得遗产,民政局不参与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孤老自小父母早亡,跟随姑姑、姑父一家共同生活,因身患疾病一度丧失劳动能力,由姑姑、姑父长期照顾直至去世。孤老与姑姑、表弟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孤老、姑姑、表弟、姑父先后去世后,房屋由表妹居住使用。孤老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留遗嘱。表弟的妻子和女儿向法院申请指定区民政局为孤老的遗产管理人,随后将表妹和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继承房屋中属于孤老的份额。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参与诉讼,主张若无人有权继承,该份额应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孤老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份额本应作为无人继承遗产处理。但姑姑、姑父长期与孤老共同生活,在其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期间提供了主要扶养照顾,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综合考虑扶养关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不损害遗产效用等因素,法院确认孤老的房屋份额由姑姑、姑父分得,姑姑、姑父去世后,该份额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不参与遗产分配,其在管理遗产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从遗产中先行扣除。
刘颖新律师提示:无人继承的遗产并非当然“充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亲属,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依法分得适当遗产,血缘上的“远”不等于法律上的“无权”。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扶养较多者可以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以民政局为被告主张分得遗产,这是现行遗产管理人制度下可行的救济路径。但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长期共同生活、照料患病、支付费用等扶养事实的证据,扶养时间长短和扶养程度深浅直接影响可分得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