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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主张借名买父母的经济适用房,法院结合出资和赡养事实,判他继承80%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生前育有三子。母亲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及税费均由三弟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也由其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使用。三弟因自身不具备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与母亲协商借用母亲名义购买。父母去世后,三弟主张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且自己长期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继承80%的份额;长子则主张房屋系父母自有资金购买,应按法定继承三人均分。次子认可借名买房事实,并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将其应得部分归三弟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需要提供出资凭证、贷款偿还记录、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装修投入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弟提交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借条、银行流水、装修合同及居住缴费凭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购房款由其实际支付、房屋由其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使用,借名买房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其长期为父母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陪护就医,并承担了父母部分丧葬费用,可以认定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次子自愿放弃继承份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最终判决三弟继承房屋80%的份额,长子继承2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发生在亲属之间时,书面代持协议往往缺失,法院需要结合出资凭证、贷款偿还记录、实际占有使用、装修投入、家庭成员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仅凭“登记在父母名下”不能直接否定子女的实际出资权益,但主张借名的一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同时,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即便借名关系成立,也可能仅能主张返还出资款,而非取得房屋产权。本案中三弟之所以能获得80%份额,是“借名出资事实”与“尽主要赡养义务”两条线叠加的结果,二者缺一,份额都可能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