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放弃、真占房”逃避债务,法院不准: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须在遗产范围内偿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到期未还便去世,名下留有房产和存款。其父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庭审中,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法院据此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被继承人的父亲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共计20余万元,并实际处分了该款项。债权人发现后,一方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另行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试图通过管理人制度追回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放弃继承”的效力,建立在继承人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遗产的基础之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虽提交了书面放弃声明,但实际领取并处分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遗产,行为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完全相悖,构成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三人不属于“有效放弃继承”,不符合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判决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一旦实际支取存款、领取抚恤金、占有房屋或处分遗产,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兜底性质,仅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有效放弃继承时才适用,不能被用来“假放弃、真占房”。继承人如果确实想放弃,就必须做到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任何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