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代位继承:独生女离世,同居男友养老送终,外甥女争房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谢某育有一女林某。林某与男友陈某恋爱同居十余年,三人曾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林某因病离世,年迈的谢某失去唯一至亲。出于对陈某十余年真心相待的信任,谢某与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其生养死葬,谢某去世后将名下一套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随后又签订并公证《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两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负担其生活、医疗及丧葬事宜。协议签订后,陈某一直照顾谢某生活起居。2023年谢某去世,陈某依约操办丧葬事宜并取得相应财产。谢某的外甥女郑某此时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曾探望照顾谢某,要求代位继承房产、现金、股票等价值约500万元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也优先于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订立时的音像视频等证据,能够确认协议出于谢某真实意愿,合法有效。陈某在谢某生前支付医疗费用、聘请护工,去世后办理丧葬事务,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郑某虽与谢某保持联系并探望,但不能举证证明谢某存在将遗产分配给她的有效遗嘱。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均不能对抗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的遗赠扶养协议。法院最终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只要实际履行了对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就可以依据协议取得约定财产,血缘亲属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主张优先。但扶养人需要注意保留履行义务的完整证据,包括医疗费支付记录、护理安排、丧葬开支凭证等,以证明协议不仅签了,而且实际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