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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儿出资购房约定继承,后因未赡养被父亲遗嘱排除,法院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26年前,大女儿出资5.8万元,叠加父亲工龄优惠,支付了父亲房改房的购房款。双方签订《证明》,约定房屋供父母养老居住,待二老去世后由大女儿继承,另外两个女儿也在《证明》上签字。此后因家庭关系破裂,大女儿与父母断绝来往。父亲晚年另立遗嘱,未给大女儿任何遗产,将售房款分给另外两个女儿。父亲去世前将房屋出售,售房款分给了两个妹妹。大女儿将两个妹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售房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关键在于2000年那份《证明》的性质:是合同,还是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明》并非父亲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还需要大女儿“同意出资”才能成立,因此属于合同,而非遗嘱。合同一经成立,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不因父亲后来另立遗嘱而当然失效。父亲此后所立遗嘱,不能单方推翻此前与女儿签订的合同安排。法院最终支持了大女儿的诉讼请求,判令两个妹妹返还售房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家庭成员之间就房产出资和未来归属签订的书面文件,名称可能叫“证明”“协议”或“说明”,法律性质取决于内容,不取决于标题。如果文件体现了双方或多方的合意(一方出资、一方承诺未来归属),法院可能认定为合同,而非遗嘱。合同成立后,一方不能通过另立遗嘱单方推翻。建议家庭内部就出资购房、未来归属作出安排时,明确文书性质为“合同”或“协议”,由各方签字确认,并保留出资凭证。如果本意是单方遗嘱,就应当严格按遗嘱形式要件订立,避免留下“到底是合同还是遗嘱”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