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主去世后房屋空置六年,物业费谁来付?法院判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业主去世后,名下房屋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也未办理继承过户。六年后,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继承人,要求补缴六年间的物业费。继承人提出抗辩:房屋一天都没住过,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承担物业费;且部分欠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费是维持房屋共有部分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不以业主实际居住为前提。业主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缴纳义务。业主生前拖欠的物业费,继承人仅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继承开始后产生的物业费,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在管理遗产的必要范围内承担。继承人未及时办理继承过户,不能成为免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最终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相应物业费。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房产后,即使房屋空置、未实际居住,也不能以“没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费是房屋的管理维护成本,随房屋存在而产生。继承人应及时办理继承过户和业主信息变更,避免欠费累积、责任不清。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继承人可以权衡是否放弃继承;但放弃继承须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且不得实际占有、使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