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母亲串通隐瞒姐姐,将遗产房登记到自己名下,法院判更正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继承人有母亲、儿子和女儿。儿子为了独占房产,与母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隐瞒了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儿子一人名下。女儿得知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继承份额并更正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不因性别或是否共同居住而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儿作为父亲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案涉房产享有法定继承份额。儿子与母亲在明知女儿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通过私下调解协议隐瞒其存在,将房屋登记至一人名下,侵害了女儿的合法继承权,该登记不能真实反映房屋的权利状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女儿对案涉房产享有相应继承份额,并判令儿子及母亲协助办理更正登记,将房屋权属状态恢复为全体继承人共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效力,但并非绝对。部分继承人通过隐瞒其他继承人、私下调解或虚假材料办理过户的,其他继承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恢复真实权利状态。继承开始后,全体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任何继承人不得以欺骗手段排除他人的法定份额。建议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如实向登记机构披露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发现登记结果遗漏继承人的,及时通过诉讼确认份额并申请更正,避免房屋被进一步出售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