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为老伴设了居住权但没办登记,儿子继承后卖房,法院:居住权自老人去世时已生效,买房人不能赶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与前妻所生儿子关系一般,晚年主要由再婚老伴照料。老父亲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屋所有权由儿子继承,但再婚老伴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遗嘱由老父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老父亲去世后,儿子办理了继承过户,但一直没有为继母办理居住权登记。此后儿子因资金紧张,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新房主取得产权后,要求继母搬离,主张居住权未经登记不成立。继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居住权并继续居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以遗嘱继承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登记仅具有宣示和强化公示的效力,而非设立要件。这与以合同或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通常适用登记生效规则有所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的遗嘱合法有效,为再婚老伴设立的居住权内容明确、期限清晰。该居住权自老父亲去世、继承开始时即已生效,儿子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居住权已经设立的事实。儿子继承房屋后将房屋出售,新房主受让所有权时,房屋上的居住权负担已经客观存在,新房主不能以“登记簿上没显示”为由否定继母的居住权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继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新房主应继续保障其居住至去世。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设立居住权与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规则不同。以遗嘱继承方式为继承人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被继承人去世时即生效,登记是宣示而非生效前提,继承人此后出售房屋,买受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但这并不意味着登记不重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可以避免买受人以“不知情”为由引发争议。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应写明居住的条件和期限;居住权人应尽早办理登记,让权利状态在外观上清晰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