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告民政局分遗产吗?最高法典型案例:可以,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堂兄堂嫂(夫妻)在此后三年间对被继承人多有照料,扶养时间约三年。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留有银行存款、保险利益等财产,共计130万余元,但因无法定继承人,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堂兄堂嫂希望分得适当遗产,但不知道应当向谁主张。他们了解到,因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法院已经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堂兄堂嫂遂以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分得适当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堂兄堂嫂虽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进行了约三年的扶养照顾,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因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民政局已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堂兄堂嫂以民政局为被告主张权利,主体适格。法院综合考虑扶养时间、扶养内容、扶养程度以及遗产数额,最终判决堂兄堂嫂分得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
刘颖新律师提示:对孤寡老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依法分得适当遗产。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扶养较多的人不必因为“找不到被告”而放弃权利:遗产管理人(通常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或村委会、居委会)可以作为被告,扶养较多的人通过起诉遗产管理人主张分得适当遗产,是最高法典型案例确认的救济路径。但扶养较多的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扶养事实,包括照料时间、支付费用、日常陪护等,扶养时间长短、扶养程度深浅会影响最终分得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