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与向乙婚内继承房产约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向某与丈夫向甲婚内,向甲母亲去世留下房产,向甲继承该房屋。向某和向甲书面约定,这套继承得来的房产归向某一人所有。之后向甲病故,向甲的妹妹向乙主张,该房产是向甲遗产,约定没有过户不生效,应当由向乙参与继承。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可以婚内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协议签字即生效,过户登记不是婚内财产约定的生效条件。向甲已经通过协议将房屋份额处分给向某,房屋不再属于向甲遗产,向乙无权要求继承该房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