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一方去世后,法院判房屋归生存配偶、向子女补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宅基地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妻子去世后未留遗嘱,继承人为丈夫和四名子女。丈夫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子女支付折价款。两名子女明确表示担心父亲没有地方住,不同意卖房、不同意分割。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安置房虽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安置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房屋50%的份额归丈夫所有,剩余50%作为妻子的遗产,由丈夫和四名子女各继承10%。房屋作为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从有利于发挥遗产效用的角度,归登记权利人即丈夫所有更为适宜;丈夫按每名子女10%的份额支付折价款。子女“担心父亲没地方住”的顾虑,恰恰可以通过房屋归父亲所有、父亲向子女补偿的方式实现,而非必须卖房分钱。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丈夫所有,丈夫向三名子女各支付房屋价值10%的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不等于该方当然独占。一方去世后,房屋中属于去世一方的份额是遗产,生存配偶和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分遗产”不等于“必须卖房”。对于不宜实物分割的房屋,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既实现遗产分割,又维持房屋的完整效用和居住功能。子女以“担心老人无房居住”为由反对分割,并不能阻止遗产分割本身;更有效的做法是在诉讼中主张房屋归老人所有、折价款合理确定,或协商设立居住权保障老人的居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