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与邢甲共有产权房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邢先生和政府签订合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登记在邢先生一人名下,产权份额个人占 70%,政府占 30%。邢先生去世,留有遗嘱,把自己名下全部产权份额留给女儿邢某。邢甲是邢先生儿子,主张共有产权房不能继承,遗嘱无效。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被继承人享有的个人产权份额属于合法财产,可以订立遗嘱继承;政府持有的份额不属于遗产,不能处分。邢某可以继承 70% 的个人份额,后续过户、交易需要遵守共有产权房当地政策限制,不能自由上市。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