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与安乙遗嘱见证人资格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安老太找邻居代书遗嘱,写明房产留给安某。代书人和另一名见证人是安老太的远房亲戚,该亲戚同时从安老太遗嘱中可以分到少量存款。安老太去世后,安乙提出见证人是受遗赠人,不能担任见证人,这份代书遗嘱无效。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和二者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见证人本身属于受遗赠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份代书遗嘱因为见证人不适格而无效,遗产转为法定继承分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