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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与狄甲养子女继承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狄老先生夫妻早年收养狄甲,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狄甲成年后和养父母关系疏远,常年不联系,没有尽赡养义务。狄老先生夫妇先后离世,狄老先生还有一个亲生女儿狄某。狄某主张狄甲没有赡养老人,丧失继承权,无权分割房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合法登记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婚生子女继承权地位相同。不尽赡养义务不等于直接丧失继承权,只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没有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不是直接不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