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擅自出租遗产房屋,法院撤换并追缴租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指定长子为遗嘱执行人,将名下房产留给次子。被继承人去世后,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既未按遗嘱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也未将房屋交付次子,反而将房屋擅自出租,收取租金近一年。次子多次催促,长子以“账目没整理完”为由拖延。次子诉至法院,要求撤换遗嘱执行人、返还已收租金并协助过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执行人负有忠实执行遗嘱、管理遗产并在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分割遗产的职责。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不仅未履行协助过户的核心职责,反而将遗产房屋擅自出租并占有租金,超出了遗产管理的必要范围,侵害了遗嘱指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撤换长子的遗嘱执行人资格,长子向次子移交遗产清单、返还已收取的全部租金,并限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执行人不是“荣誉称号”,而是负有法定管理、报告和分割义务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擅自出租、占用遗产房屋,以“还在整理”为由拖延过户,继承人可以诉请法院撤换执行人、追缴租金并判令协助过户。建议立遗嘱时选择与遗产无利害关系、具备履职能力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发现执行人怠于履职或侵占遗产的,及时固定催告记录、租金收取凭证等证据,通过诉讼更换执行人,避免遗产长期被控制、无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