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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袁甲养老协议与遗嘱冲突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袁老太和大儿子袁甲签订养老协议,约定袁甲负责养老送终,房屋归袁甲。几年之后袁老太和袁甲关系恶化,袁老太又另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房屋由一直探望照顾自己的袁某继承。袁老太去世,袁甲拿着养老协议,袁某拿着遗嘱,双方争夺房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养老协议本质属于附条件赠与,而后面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是老人新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份文件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如果养老协议约定了袁甲已经付出赡养成本,袁甲可以另行主张补偿,但是不能依据在先协议对抗在后遗嘱。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