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庚与吴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林某甲、次子林某乙、长女林某丙、次女林某辛、三女林某丁、四女林某戊、五女林某己。吴某甲于2003年去世,林某庚于2017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林某庚名下留有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某村的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

吴某甲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享有的房屋份额适用法定继承。2002年,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林某戊签订协议,约定由林某甲负责父母生老病死及房屋维修,父母财产由林某甲继承,林某乙退出赡养义务并由林某甲支付补偿款。2013年,林某庚立下自书遗嘱,将全部房产及财产指定由林某甲及郭某继承,林某丙、林某辛、林某丁、林某己、林某戊均在遗嘱上签名捺印表示同意。

林某辛于2020年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其女周某甲转继承。审理中,郭某放弃继承,其余被告均明确表示同意案涉房产全部由原告林某甲继承,并配合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林某庚与吴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甲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林某庚份额按遗嘱继承处理。结合协议约定及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原告林某甲继承,各被告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农村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析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衔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房产继承纠纷,对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多个继承人之间的流转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与继承顺序。案涉房屋系林某庚与吴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相继去世后,应遵循“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吴某甲去世时未留遗嘱,其享有的房屋份额由林某庚及七名子女法定继承;林某庚去世后,其本人份额及继承所得份额依遗嘱处理。法院准确区分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顺序,厘清了各继承人的份额基础。

其次,关于家庭协议与遗嘱的衔接适用。2002年家庭成员签订的协议约定由林某甲负责父母生老病死并继承财产,林某乙退出赡养并获补偿,该协议系家庭成员对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的整体安排。2013年林某庚所立自书遗嘱进一步确认了房产由林某甲继承的意思,且其他子女均签名同意。法院结合协议与遗嘱,认定各继承人已就房产归属达成一致,体现了对家庭内部财产安排意思自治的尊重。

最后,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审理中,郭某放弃继承,其余被告均明确表示同意房产由林某甲继承并配合过户。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各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系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提示,在农村房屋继承中,家庭成员通过协议、遗嘱及放弃继承声明等多种方式明确房产归属,可有效避免后续纠纷,保障房屋产权的集中和顺利过户。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吴某甲去世后,其房屋份额由林某庚及七名子女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林某庚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份额应按遗嘱由林某甲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各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或同意房产由林某甲继承,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部分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