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陈某甲与钱某、陈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丁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陈某乙、次女陈某丙、三女陈某甲。陈某丁于2023年6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陈某丁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通过单位房改购得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陈某丁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陈某丁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若干,其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及丧葬费亦由钱某领取。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及银行存款,并分割抚恤金、丧葬费。被告钱某、陈某丙辩称,案涉房屋系钱某养老房,不同意现在分割;抚恤金、丧葬费应待钱某去世后再行分配。庭审中,陈某甲另主张登记在陈某丙名下的另一套房屋实为陈某丁出资购买、借名登记,应作为遗产分割,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登记在陈某丁名下的房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钱某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陈某丁遗产由四名继承人法定继承。登记在陈某丙名下的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应认定归陈某丙所有,不属于陈某丁遗产。关于抚恤金、丧葬费,因各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支出情况,且部分当事人坚持另案处理,本案未予处理。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钱某所有,由钱某向三名女儿支付相应折价款;银行存款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房改房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不动产登记物权效力认定及抚恤金丧葬费处理的法定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房改房继承及借名登记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房改房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与析产继承。案涉房屋系陈某丁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单位房改购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丁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钱某的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另一半份额作为陈某丁遗产,由配偶钱某及三名子女依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在房产继承实务中,房改房虽具有政策福利属性,但权属认定仍以购房时间、出资来源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本案准确界定了遗产范围,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

其次,关于不动产登记在借名登记争议中的证明效力。原告主张登记在陈某丙名下的房屋系陈某丁出资购买、借名登记,应作为遗产分割。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书面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登记事实,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主张借名登记的,应提供完整的出资流水、代持协议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仅凭单方陈述难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

最后,关于抚恤金、丧葬费的非遗产属性与处理方式。抚恤金、丧葬费系死者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范畴,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本案中,因各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丧葬费实际支出情况,且部分当事人坚持另案处理,法院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抚恤金、丧葬费常与房产、存款一并主张,法院会严格区分其性质,分别处理;主张扣减实际支出的,应保留完整票据凭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登记在陈某丙名下的房屋,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应认定归陈某丙所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钱某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陈某丁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四名继承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应按均等原则分割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借名登记,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