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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丁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子宋某乙、长女宋某丙、次子宋某甲。宋某丁于1998年去世,吴某于2023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宋某丁与吴某名下遗留有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0余平方米,系拆迁安置所得,该房屋目前由宋某乙居住使用。

吴某去世后,三子女就房产继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房屋。被告宋某乙辩称,其自2013年起与母亲共同生活,照顾母亲日常起居及就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分得房屋一半份额;同时主张母亲遗留的存款由宋某丙保管,应纳入分割范围。被告宋某丙辩称,案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其不要房屋,由占房者支付折价款,并同意分割母亲遗留存款。

庭审中,三方经议价确定案涉房屋价值为60万元,均同意由宋某乙继承该房屋,由宋某乙分别向宋某甲、宋某丙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三方共同确认吴某遗留存款为11万余元,由宋某丙保管,同意每人分得三分之一。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案涉房屋及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三方就房屋归属、价值及存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宋某乙继承所有,宋某乙向宋某甲、宋某丙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及存款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拆迁安置房法定继承与继承人协商分割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继承人之间就房屋归属和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拆迁安置房的遗产属性。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相继去世后,该房屋整体作为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在房产继承实务中,拆迁安置房虽取得方式特殊,但权属认定仍以被继承人是否享有安置权益为标准。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属于其合法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由三名子女依法定继承分割。

其次,关于继承人协商确定房屋归属与价值的效力。本案中,三方经议价确定房屋价值为60万元,并一致同意由宋某乙继承房屋、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院对三方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实现了房屋的完整利用,避免了因实物分割或评估拍卖带来的成本和不确定性。

最后,关于存款与房产的一并处理。本案中,三方在确认房屋分割方案的同时,共同确认了被继承人遗留存款的数额及保管人,并同意均等分割。法院将存款与房产一并处理,一次性化解了全部遗产争议,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若被继承人还留有存款等其他财产,继承人可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分割,法院会结合各方协商意见作出整体处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及存款均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二被继承人均未留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三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三方就房屋归属、价值及存款分割达成一致,法院予以确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