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能分父母老宅的搬迁补偿款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院落。子女中有一人早年已与父母分家,并另行申请取得了自己的宅基地。父母去世后,老宅被纳入搬迁范围,产生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各项奖励。已分家的子女主张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割全部补偿款;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未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提出异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房地一体”的补偿思路,搬迁补偿中的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补偿对应房屋本身的价值,属于父母遗产;宅基地区位补偿及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相关的安置利益,对应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分家并另行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子女,其宅基地利益已随新设户享有,不能再回头主张父母原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利益。但房屋作为父母建造的财产,其建造成本等可分离价值部分属于遗产,已分家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其应得份额。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价值对应的补偿款由全体继承人依法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安置利益归未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共同居住子女享有,已分家子女不参与该项分配。
刘颖新律师提示:农村宅基地搬迁补偿款不是“一整块遗产”。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仍可继承房屋建造成本对应的补偿,但不能分得宅基地区位补偿。建议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时,先拆分补偿款中的“房屋价值”与“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再确定各继承人的可继承范围。已分家子女如果对房屋建造或翻建有出资,应保留出资凭证,就房屋价值部分主张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