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隐瞒妹妹的遗赠,妹妹得知后超过六十日才表态,法院仍判接受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姑姑)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侄女。姑姑去世后,遗嘱原件由侄女的父亲(即姑姑的哥哥)保管。父亲长期未将遗嘱内容告知女儿,直至姑姑去世一年后,才将遗嘱交给女儿。女儿在收到遗嘱后第十天,向公证处办理了接受遗赠声明。姑姑的其他继承人主张,姑姑去世已超过一年,侄女未在六十日内表示接受,应视为放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十日期限的起算点是受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而非被继承人去世之日。侄女长期不知道遗嘱的存在,其父亲虽保管遗嘱,但并无证据证明父亲曾向女儿披露遗嘱内容。侄女在收到遗嘱后第十天即办理接受遗赠声明,未超过六十日。父亲保管遗嘱但未告知,不能等同于女儿“应当知道”。法院最终认定侄女已依法接受遗赠,房产由侄女受遗赠取得。
刘颖新律师提示:受遗赠人六十日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受遗赠”,而非被继承人去世。遗嘱由他人保管、受遗赠人长期不知情的,期限从实际知道遗嘱内容之日起算。但“不知道”需要证据支持:如果保管遗嘱的人就是受遗赠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且存在应当告知的合理情形,法院可能认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建议遗嘱保管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将遗嘱内容告知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得知后尽早通过公证、书面声明或诉讼固定接受表示,不要等到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时才被动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