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遇拆迁,宅基地补偿按房屋继承比例折算,不是“没份”也不是“全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在北京某村留有一处宅院,院内部分房屋系父母所建。子女中有一人户籍早已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去世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子女对父母所建房屋享有10%的继承份额。此后宅院被纳入腾退范围,补偿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各类奖励及回迁安置房指标。该子女主张按比例分得全部拆迁利益,包括区位补偿和安置房;长期在村居住的兄弟则认为其非本村成员,无权分得宅基地相关补偿。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后,可附随享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宅基地权益。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的存在使继承人可以按房屋继承比例折算宅基地类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补偿,按该子女10%的继承份额核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未建房奖励等本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该子女虽非村集体成员,但因继承房屋而附随享有相应比例的宅基地权益,法院认定其宅基地权益比例等于房屋继承比例,即10%,据此核算区位补偿份额。搬家补助、工程配合奖等,因院落长期无人居住,但该子女确系部分产权人,酌定支持10%。回迁安置房因对应面积过小、无法单独选房,按安置房市场价与优惠价的差额折算为货币补偿,不分配实物安置房。
刘颖新律师提示:非农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拆迁时并非“一分宅基地补偿都没有”,也绝不是“按人头均分全部补偿”。法院通常按房屋继承比例折算宅基地类补偿,房屋份额是计算的基础。继承房屋份额越少,能分到的区位补偿、奖励和安置指标价值也越少。如果对拆迁补偿中的某项性质有争议,应先区分“房屋价值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再按各自规则计算,而不是笼统要求“按继承份额分全部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