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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公证放弃继承,五年后因拆迁反悔,法院:公证放弃几乎不可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七兄妹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2017年,其中五名兄弟姐妹齐聚公证处,共同签署文件,自愿放弃对父亲房屋的继承权,约定由长期与父母同住的妹妹和弟弟继续居住、协商处理。五年后,妹妹起诉要求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其余兄弟姐妹纷纷反悔,称“当初是为了帮她开证明才签的”,并主张将份额转给弟弟。其中一名哥哥已在诉讼前去世,其妻女作为继承人加入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否则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继承人在公证处自愿签署放弃继承文件,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反悔方主张“为帮妹妹开证明才签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公证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因事后拆迁、房价上涨等利益变化而当然撤销。最终有效继承人仅剩未放弃的两人,房屋由二人各继承50%份额,反悔的兄弟姐妹无权再主张份额,更无权将份额“转赠”他人。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不是“走个形式”,公证放弃尤其如此。一旦在公证员见证下签署放弃声明,事后以“帮忙”“不懂法律后果”“当时没想到会拆迁”为由反悔,法院基本不会支持。放弃继承意味着彻底丧失对该遗产的继承权,既不能要回份额,也不能把“本来可以分到的份额”转赠给其他兄弟姐妹。签字前务必清楚:放弃的是权利本身,不是“先放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