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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甲与方乙口头遗嘱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方老太突发重病送入 ICU 抢救,意识短暂清醒时,当着两名医护人员的面口头交代,自己名下房子留给长期照顾她的方甲。没过多久方老太陷入昏迷,三日后抢救无效死亡。方乙是方老太另一个子女,得知此事后不认可口头遗嘱,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分房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口头遗嘱仅能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订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本案方老太在 ICU 交代后事之后,后续还有三日生存时间,理论上有机会订立书面、录像遗嘱,不属于危急状态持续无法补立遗嘱的情形,这份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