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丁与陆某等遗产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陆老先生名下有一套住宅,生前因治病向陆丁借款 30 万元,出具借条。陆老先生离世后,四个子女陆甲、陆乙、陆丙、陆某作为继承人,协商约定房屋归陆某继承,陆某补偿其他三名继承人折价款。陆丁随后起诉四名继承人,要求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30 万借款本息。其他继承人主张房屋已经归陆某,债务应当全部由陆某承担。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继承人分割遗产,不能对抗债权人。继承人无论是放弃继承还是内部约定由一人取得房产,都应当先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继承人内部债务承担约定,仅对继承人内部有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全部继承人,继承人清偿之后再按内部协议追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