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苏甲与苏乙自书遗嘱真伪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苏老先生育有苏甲、苏乙两名子女,名下有一套商品房。苏老先生去世后,苏乙拿出一份自书遗嘱,载明房屋由苏乙独自继承。苏甲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遗嘱不是父亲亲笔书写,落款日期也存在涂改痕迹,苏甲申请笔迹鉴定,苏乙拒绝配合提供比对样本,双方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主张遗嘱成立并生效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遗嘱真实有效的义务。苏乙提交遗嘱作为证据,在对方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启动笔迹鉴定时,苏乙拒不配合提交比对检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份自书遗嘱不能被采信,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比对样本,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