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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甲与何丙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何老先生与配偶生育何甲、何乙两个儿子,何乙早年患病离世,留有一子何丙。何老先生晚年一直跟随大儿子何甲共同生活,何甲承担了老人大部分医疗、看护开支。何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单位房改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何丙认为自己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分得一半房产份额;何甲提出自己长期赡养老人,付出更多,应当多分遗产,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代位继承纠纷,何乙先于父亲死亡,何丙作为何乙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何乙本应继承的份额。但遗产分配并非必须均分,何甲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多分,法院会结合赡养付出、经济投入、陪伴照料情况,在份额上作出倾斜安排。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