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束小某与束某遗嘱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束某的父母先后离世,遗留两套拆迁安置房。父亲生前订立一份打印遗嘱,写明两套安置房全部留给孙子束小某。这份打印遗嘱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唯一在场见证人是继承人之一的束某大姐,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也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束某大哥早于父母去世,大哥的子女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束某和束小某坚持遗嘱有效,双方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打印遗嘱有着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全部见证人都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见证人本身属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这份打印遗嘱依法认定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先去世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