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继承财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和李某原为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母亲去世,张某母亲留有自书遗嘱,遗嘱写明房产份额由张某继承,但是遗嘱当中没有写明该份额只归张某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张某隐瞒了该笔继承房产,后续兄弟姐妹配合把房屋出售,张某分得四百余万元售房款。离婚一段时间之后李某才得知这件事,随即起诉,要求分割该笔继承所得房款。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继承事实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判断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遗嘱有没有明确只归一方个人。这份遗嘱仅仅写明由张某继承,没有明确排除配偶共有权,因此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之后,依然有权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